羈押等於有罪嗎?羈押意思、要件與救濟程序一篇帶你了解!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5-02-12 更新

羈押等於有罪嗎?為什麼沒定罪可以被羈押?羈押要具備哪些要件?有哪些種類?羈押期限時間最長多久?羈押禁見是什麼意思?生活有哪些限制?有關被羈押後可不可以交保、怎麼提出羈押抗告,還有羈押可不可以折抵刑期等問題,讓刑事律師為您解答!
目錄
一、羈押、羈押禁見是什麼意思?被羈押等於有罪嗎?
(一)羈押意思解析
羈押是什麼?羈押和針對有罪判決定讞受刑人的刑罰不同,指的是檢察官或法官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為保全證據、預防社會危險,而將被告羈押於看守所的強制手段。
羈押依照羈押法及刑事訴訟法,檢察官在偵查中可以聲請羈押被告,但必須交由法官裁決;當案件進入審判程序,法官若訊問後認為有羈押的必要,也可以裁定羈押被告。
被羈押後被告原則上還是可以和親友會面或收受物品,然而按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若法官認定被告和親友會面時,可能產生串供、破壞證據或逃亡的可能時,也可能裁定被告羈押禁見,禁止被告和外界見面或收受物品。
(二)被羈押等於有罪嗎?羈押和刑罰差在哪?
羈押是法院認為刑事被告有湮滅證據、串供、逃亡的疑慮,為了保全證據,而暫時將被告關押在看守所的強制手段,被告也尚未受到有罪判決;刑罰主要目的則是為了處罰,且受刑人已受到有罪判決。
羈押和刑罰是完全不同的兩件事情。法官是否裁定羈押,主要的依據也和是否有犯罪事實沒有關聯,因此裁定羈押,並不等同於有罪喔!
二、羈押種類有哪些?
根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和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 1 ,羈押又可分 為「一般性羈押」和「預防性羈押」。
(一)一般性羈押
一般性羈押是指法官為確保追訴、審判或執行程序能順利進行的保全措施。當法官在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滅證、串供的可能性,若不羈押被告,將對追訴、審判、執行造成困難,此時法官即可依法對被告實施一般性羈押。
(二)預防性羈押
預防性羈押則是指法官訊問被告後,認為被告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以認定被告可能反覆實施同一犯罪,基於避免危險目的而採取的手段。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規定,當法官認為被告法官認為被告犯下包括但不限於妨害自由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竊盜罪、詐欺罪等罪,且有再犯之虞時,得羈押之。
三、羈押要滿足哪些條件?符合這些羈押要件才可以!
由於羈押會對人民的自由權造成強烈的侵犯,屬於重大的強制處分,因此必須審慎使用。法院在考慮是否裁定羈押被告時,除了必須確認是否符合羈押三要件,還要確認羈押原因是否符合羈押必要性。
(一)羈押三要件
羈押的要件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共有 3 件:
- 有逃亡事實,或是有具體證據認定具備逃亡可能。
- 有具體事實認定被告有破壞證據、或串供的可能。
- 犯下死刑、無期徒刑,或是案件的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徒刑,有具體理由認為可能有逃亡、破壞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的可能。
(二)羈押原因還要符合羈押必要性
根據大法官過去援引憲法第 23 條所做解釋,所有侵害人民權利的手段必須和欲達成的目的有關,同時必須選擇對人民權利侵害最小的方式。
羈押是對人民行動自由的強烈侵害,因此法官在裁決時,要先考慮是否能夠用交保、責付和限制住居等手段來達成保全證據和危險預防的目的;只有當上述手段都無法達成目的時,法官才可以考慮羈押被告。
四、羈押有期限嗎?羈押最長可以多久?
(一)羈押程序
根據刑事訴訟程序,羈押又可分為偵查中羈押和審判中羈押。兩者程序分別如下:
偵查中羈押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93 及第 101 條,刑事被告經檢警調拘提、逮捕後,檢察官應及時訊問,若認為有羈押的必要,應在拘提或逮捕的 24 小時內,以聲請書敘明被告所犯法條和羈押理由。
法院在收到檢察官提出的羈押聲請後,應立即召開羈押庭訊問被告,若法官在訊問後認定符合刑法第 101 條所敘條件,就可考慮裁定羈押被告。
審判中羈押
當檢察官完成偵查程序並起訴被告,案件進入審判程序後,法官若於訊問被告後,認定基於保全證據、預防危險等目的,有必要羈押被告,且除去羈押外沒有其他手段可以達成目的,也可於此階段裁定羈押被告。當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後,檢察官就沒有聲請羈押的權限,只能交由法官決定。
(二)羈押最長可以關多久?
依據刑事訴訟法 108 條,偵查中羈押最長不得超過 2 個月,審判中羈押不得超過 3 個月;若有繼續羈押的必要,可以在羈押期滿釋放時間到之前,經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或第 101-1 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裁定延長羈押。
偵查中羈押延押次數以 1 次為限,且不得超過 2 個月。
審判中羈押則依該被告犯的罪最重可以判處的刑度,及審判正處於哪一階段的訴訟程序而定:
- 最重可判處刑度為 10 年以下,則一審、二審最多可以延押 3 次,三審最多可以延押 1 次。
- 若最重可判處刑度為 10 年以上,則一審、二審最多可以延押 6 次,三審最多可以延押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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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羈押禁見生活上有那些限制?可以和親友或律師見面嗎?
(一)怎麼樣會被羈押禁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刑事被告被羈押後,仍然可以接見親友,或是和外界通信、收受物品,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05 條第 3 項,若法院認為被告和外界接見、通信或收受物品的行為可能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時,就可裁定羈押禁見,禁止被告和外界接觸,但仍可和律師會面。
此外,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4 條,若有具體事證可以認定被告和律師會面或是互通書信會涉及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供時,則可以限制被告和律師會面或互通書信。
(二)羈押禁見生活長怎樣?
當刑事被告被裁定羈押禁見後,除了律師以外,包括親人、朋友都會被禁止和被告見面;不過三等親內親屬可持相關證明文件至看守所寄送菜餚,或是書籍、金錢、衣物等物品。
此外,被告在被羈押禁見期間,依舊能夠和律師討論案情,被告親友也可以透過律師來了解被告被羈押禁見後的生活情況。
六、哪些情況可以停止羈押?可以用交保取代羈押嗎?
(一)檢察官裁定交保
檢察官在拘提或逮捕被告後,若認為沒有羈押被告的必要,可於召開偵查庭後裁定被告交保,透過具保責付等方式來確保審判能順利進行。
不過交保並不代表被告無罪,被告在交保後也仍需隨時接受檢察官或法官的傳喚,並履行偵查和審判過程中各項義務,否則檢方依然可以將被告拘提到案,並沒收被告先前繳納的保釋金。
(二)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 35、110 條,若刑事被告被裁定羈押,被告本人、被告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以及被告的辯護律師,都能隨時向法院聲請具保來停止羈押,並於獲得法官允許其交保的停止羈押裁定後釋放被告。
要注意的是,法院對於聲請具保仍有裁決的權限,並非聲請具保,法院就一定要接受;不過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規定,受羈押之被告有下列任一情形,法院就不得駁回:
- 所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
- 懷 胎 5 月以上或生產後 2 月未滿者。
-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三)限制住居報到
除了交保以外,檢察官或法官也可以限制住居並要求被告定期向警方報到來替代羈押,確保審判順利進行。
需注意的是,限制住居並不等於軟禁被告,也不等同於限制出境,只要被告能按時接受審判及執行,若因經濟、工作或學業等因素,而有搬家的需求,被告還是可以備齊相關資料後,向地檢署或法院聲請、陳報。
七、羈押抗告怎麼做?提出時間、救濟方式一次看
羈押是針對尚未判決確定的被告做出的強制手段,且會強烈侵犯被告的權益,因此刑事訴訟法中也對羈押的救濟方式訂有諸多手段。除去前面提到的聲請具保之外,被告也可透過提出抗告,來對羈押提起救濟。
(一)羈押抗告應在什麼期間提出?
若被告收到法院裁定羈押的通知、尚未被羈押,被告可於收到通知後 5 日內,依刑事訴訟法第 404 條,向上級法院提出抗告;或針對個別法官處分,按刑事訴訟法第 416 條,向做成該處分的個別法官提起準抗告。
若被告已被羈押,被告或被告辯護人則可依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2 項規定,向法院主張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聲請撤銷原先的羈押處分。
此外,若法院裁定延長羈押時,被告和被告律師也可以提起抗告,聲請撤銷延押裁定,使被告在原先羈押期滿後獲釋。
(二)羈押抗告狀可以請律師協助嗎?
若被告想提起羈押抗告,需先撰寫完成並送出羈押抗告狀;若被告在撰寫羈押抗告狀上有疑問,可以和律師商討,並由律師協助準備、撰寫羈押抗告狀,再於羈 押庭協助被告進行答辯。
(三)收到羈押裁定救濟方式
1.提出抗告或準抗告
當被告收到羈押裁定後,可在 5 日內提起羈押抗告或準抗告。
2.確認羈押事實是否消滅
若抗告或準抗告被駁回,被告也可依據羈押事實是否仍舊存在,來決定要聲請具保,或是向裁定法院之直接上級法院提起抗告,抑或向原審法院聲請撤銷、停止羈押。
八、羈押可以折抵刑期嗎?被判無罪的話可以領到被羈押的賠償嗎?
依照刑事補償法第 1 條第 1 款規定,若被告曾被法院裁定羈押,最後審理結果卻宣判無罪,受害人可請求國家賠償;按同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賠償金額按受羈押日數,以每日 3,000 元以上、5,000 元以下折算,且羈押之日數應自拘提、逮捕時起算。
若曾被羈押之被告最後宣判結果有罪,先前羈押的時間,也可按刑法第 37-2 條第 1 項規定,將被羈押的時間等比例折抵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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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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