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條件10項蒐證要點!律師大推的強制離婚攻略!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3-09-13 更新
離婚條件有哪些?10大訴請離婚條件到底包含哪些狀況?真的無法忍,但要如何申請強制離婚?讓律師來解惑,告訴你什麼樣的狀況下才構成判決離婚要件,也整理5步驟,輕鬆助你提出離婚訴訟!如果還有問題,文末也有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可以參考。
一、不同離婚方式的離婚條件
相愛容易相處難,根據內政部統計,108年台灣的離婚夫妻總共有54,346對,超過半數的婚齡未滿9年,其中有18,816對婚齡未滿5年;此外,婚齡30年以上離婚夫妻比率也有逐年增加趨勢。
比起以往,現在 的離婚程序相對來將方便許多,也依據不同夫妻的需求,分成「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3種,而離婚的條件也有所差異,下面帶大家來比較一番: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屬於一種契約,只要雙方有共識要離婚,談妥子女監護權(親權)、探視權、扶養費、夫妻財產分配條件並同意簽字,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依照規定與程序合意的消滅婚姻關係就行,在合意的情況下,在法律上並沒有規定需要特定的夫妻離婚條件。
2.調解離婚
如果雙方都有意願要離婚,只是一些條件談不攏,或是怕某一方後悔,就可以申請調解離婚。
經過法院調解,一旦雙方達成共識,在調解筆錄簽名的瞬間,在法律上夫妻的婚姻關係就消滅了,法院會代為通知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所以當事人可以不用親自跑一趟戶政機關,是相當方便且有法律效力的做法,當然調解離婚在法律上也沒有規定需要特定的申請離婚條件。
3.裁判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對離婚根本就沒有共識,只是單方面想結束,或無法冷靜下來和平分手,調解也無效時,就只能尋求法院進行裁判離婚程序,讓法官根據雙方說法做出離婚判決。
當法官判決准許夫妻離婚時,法院就會通知戶政事務所進行離婚登記,夫妻關係也就因此消滅,但這個前提是,法官必須要認同當事人離婚比較好,也因此,想打官司強制離婚,其實是需要符合法定的訴請離婚條件!
(一) 強制離婚條件有哪些?
根據民法第1052條的判決離婚要件,夫妻任一方,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他方就可以向法院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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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是指已經有婚姻關係的狀況下又跟別人成立另一段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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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常聽到的出軌、劈腿、包二奶、找小三、買春、多人運動等,只要有跟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交」都算。另外,如果配偶強暴別人,也符合這項強制離婚條件(但被強暴不算)!(延伸閱讀:侵害配偶權提告有陷阱!漏掉3個細節吃虧還不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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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虐待: 肉體(暴力打傷、性虐待)、精神(言語恐嚇、謾罵、侮辱)、其他行為(竊聽、跟蹤、監視、破壞物品、過度操縱)上的虐待都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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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妳或你的家人: 施虐及受虐的對象範圍限定是直系血親,也就是父母、爺奶、子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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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惡意遺棄: 被配偶惡意遺棄,包含惡意不同居,也不願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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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殺害: 危及另一方生命安全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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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治惡疾: 跟一般人想像的不一樣,中風、植物人、癌症、不孕症、失明等只要不會威脅夫妻同居的生活安全,都不算「不治惡疾」,法院認定的惡疾是具有「傳染性」且常情下會令人「厭惡」的疾病,例如梅毒、菜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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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治精神病: 經醫學鑑定後斷定為不可能治癒的重大精神疾病,例如:精神分裂、躁鬱症、因酒精、麻藥等中毒引起的精神病,且需要達到無法繼續維繫婚姻或生活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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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不明超過3年: 配偶失蹤、斷絕聯繫已經超過3年,不知道在哪裡也不知道是生是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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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犯罪且被判 有期徒刑6個月: 必須要等配偶確定被處刑罰才適用這條款。
除了上述10項要件,1052條第2項提到,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其中一方得請求離婚。但要特別注意的是,造成這個離婚事由的對象,不能提出離婚,是「權益受損」的另一方才可以用這項提婚條件訴請離婚。
(二) 什麼情況下就算構成離婚條件也不能離婚?
- 如果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其他重大事由」請求法院裁判離婚的人,在這項事由中需要負的責任大於配偶就不行。
- 想要以重婚或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為理由訴請離婚,但其實有事前同意、事後選擇原諒、已經知道配偶重婚、外遇這件事超過6個月,或這件事發生已超過2年,都不能用這理由請求判決離婚。
- 想要以意圖被配偶殺害,或配偶因故意犯罪,確定被判處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為理由請求離婚,只要你知道這件事已超過1年,或事情發生已超過5年者,皆不得請求。
- 夫或妻在判決確定前就死亡,那法院會直接把這案子訴訟終結。
二、強制離婚條件如何蒐證
- 重婚: 喜帖、證婚人、知情證人等。
-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對方的對話、信件往來紀錄提及性交行為、對方自拍的性交影片、照片、或自白錄音檔。
- 被虐待: 保護令、驗傷單、辱罵威脅的影片及錄音檔。
- 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妳或你的家人: 保護令、驗傷單、辱罵威脅的影片及錄音檔
- 被惡意遺棄: 提到不願意同居、拒絕搬回家、要住在異地的對話、簡訊、信件紀錄、錄音檔或證人。
- 意圖殺害: 白紙黑字寫下來的恫嚇信或計畫書,聽到、看到對方說出或做出傷害言語、行為的證人。
- 不治惡疾: 醫院診斷書。
- 不治精神病: 醫院診斷書。
- 生死不明超過3年: 向警局報案的三聯單,證明自己何時報案,對方已失蹤多久,家人、子女或鄰居作證未歸及無法聯繫。
- 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 法院的判決證明。
至於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事由,因為是由法官自由心證去評斷,因此越能具體證明雙方在客觀上已經無法繼續維持婚姻是最好的,例如:鄰居證明天天爭吵、小孩或家人證明雙方長期冷戰或無法溝通,用照片、影片、錄音等證明對方酗酒、負債,屢勸不聽也不改等。
三、如何申請強制離婚
如果今天真的打算要走裁判離婚程序,那麼律師告訴你,提出離婚訴訟的流程可以分這5步驟:
1.首先撰寫離婚訴狀,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在訴狀中說明無法繼續婚姻關係的原因,想請求法院裁決的事項,以及相對應的法條,如果對撰寫訴狀沒有概念,也可以諮詢離婚律師,避免因為語意不清被駁回。
當法院收狀後,通常會在1個月內排定法院調解庭期(小提醒:就算提起訴訟,依照規定法院也會先安排調解,調解不成才會進入訴訟),並通知開調解庭的時間。
2.雙方開調 解庭:
調解當天,會有調解委員共同參與協商,與當事人雙方一起討論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親權)、扶養費、探視權、夫妻財產分配等離婚條件。
如果調解成功就會結案,也會拿到跟法院判決效力同等的調解書;但若雙方經歷2到3次的調解仍無法達成共識,之後就會進入訴訟程序。
3.法院開庭與辯論:
開庭通常3至6次不等,每次開庭時除了雙方的辯論攻防,法官也會視情況要求提供下列文件或法律書狀:
- 民事準備書狀
- 調查證據聲請狀
- 證據清單
- 言詞辯論意旨狀
- 民事答辯
- 民事補充理由狀
由於每句話與證據都會影響法官最後的判決,因此大部分的當事人都會委託律師協助,以便從蒐集證據到出庭都能有最好的表現。
4.如果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有歧見,法院會安排社工訪視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判定不是以父母情緒或渴求為優先,而是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主要判別標準,為了更了解孩子平時如何與父母相處,以及雙方家長的生活狀況,法院會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社工到當事人家中訪視,並將結果做成調查報告,供法院參考、判決。
5.法院判決
法院判決後會寄發判決書,當事人需確認法院判決內容,並決定是否要接受判決,如果不服,可以在20日內提出二審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