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請離婚怎麼做?10要件、4手續,時間費用都在這!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3-09-13 更新
訴請離婚要件有哪些?對方死不離婚怎麼辦?跟配偶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好徬徨不知該怎麼做才好!讓離婚律師來解答,告訴你哪些是法官判決分居離婚的重點,以及向法院訴請離婚的流程、費用跟時間!文末還有免費法律諮詢!
一、可以單方訴請離婚嗎?
結婚大部分是雙方共識,但離婚可未必!根據司法院統計,108年全台地方法院合計處理共2,944件訴請離婚案件,許多人普遍以為男方不肯離婚的機率比較低,但根據數據顯示,原告男女比例幾乎是1:1(1,494:1,440),也凸顯婚姻觸礁時,喊離婚不簽字或死拖著不離婚的未必就是男性。
我 們都知道離婚最方便的是兩願協議離婚,但如果一方不願離婚,可是雙方的感情卻也無法回溫,或某方有壞習慣會拖垮家庭,卻賴皮打死不離婚怎麼辦?
其實對方不同意離婚也不代表完全無計可施,下一段告訴你,訴請離婚需要滿足什麼條件。
(一) 訴請離婚條件有哪些?
雖然為了避免離婚當事人無法脫離糟糕婚姻的束縛,於是法律設有裁判離婚的方式,但也不希望某方一時衝動或不開心就鬧離婚,所以台灣的法律對於強制離婚是有條件規範的。
根據民法第1052條,訴請離婚要件主要必須滿足10項內容。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 被虐待
- 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妳或你的家人
- 被惡意遺棄
- 意圖殺害
- 不治惡疾
- 不治精神病
- 生死不明超過3年
- 故意犯罪且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
但我們都知道,不幸福的婚姻,理由其實有百百種,很難只用10項歸類就打發,因此法律也在1052條第2項讓訴請離婚理由更加彈性:
如果除了上述條件外,有其他重大事由,導致婚姻難以繼續維持下去,夫妻其中一方可以請求離婚。但要特別注意,提出離婚的那方,不能是「造成這樁婚事破裂」的主要責任方,必須由「權益受損」的那方用這條款訴請離婚才有效。
這時有夫妻可能會想問,如果是雙方不合分居一段時間了,這樣有符合上面任何一項訴請離婚的條件嗎?
二、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在法院實務判決上,分居訴請離婚成功的標準都不太一樣,有半年就成功的,也有2年,甚至還有拖了5年才結束的!那到底夫妻分居多久可以訴請離婚?
其實「分居時間長短」根本不是法院判決離婚的主要標竿,比起分居幾年,法院更在乎的是夫妻「分居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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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民法第1001條提到的「正當理由」分居,例如:工作在異地需要長期分開居住,或是另一半因為公司出差、旅行必須要分居一段時間,那麼當然就構不成訴請離婚條件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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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某一方單方面消失、完全聯繫不上,或是不願履行同居義務,另一方去法院打過「同居官司」,但對方還是不願理會與配合,那麼就構成第1052條第1項第5款離婚條件中的「惡意遺棄」,被遺棄的一方是可以訴請離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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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夫妻雙方有共識分居,那麼其中一方打著分居的名義想要訴請離婚,就算當初有簽「分居協議」,也不表示法院就會同意離婚,如果訴請離婚的那方想要用「其他重大事由」這理由,就必須要提出「難以維持婚姻」的具體證明,例如:對方愛賭博,吵架好多次不改善,或對方有酗酒煙癮等不良嗜好,嚴重影響家庭作息與氣氛,鄰居也聽到雙方天天吵架,最後雙方憤而分居,也達到從別人的眼光看來這對夫妻的感情都難以繼續維繫的狀況。
(一) 分居訴請離婚成功案例
案例1:根據高雄高等法院107年家上字第8號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都互相跟異性有密切往來,但談到這個問題時只會互相指責,把責任往對方身上推,不僅溝通無效 ,也沒有辦法正向好好的處理彼此關係,最後還鬧到某一方直接離家出走。
前後夫妻分居共1年半,法官覺得這對夫妻已經達到沒有辦法繼續相處的情況,既然沒有共同生活的本質,於是就准許雙方離婚。
案例2:根據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284號
夫妻雙方觀念不合,在家庭倫理跟金錢處理方面都達不成共識,丈夫指責太太對他的長輩不敬,太太覺得丈夫工作不穩定,沒有信賴感,兩個人分居之後完全零互動,關係降至冰點。
分居1年,法院認為這種狀況已經沒有辦法形成婚姻基礎,於是判決准許雙方離婚。
案例3:臺南高等法院106年家上字第97號
夫妻雙方婚後的財務規劃出現很大問題,導致最後必須背負巨大的債務壓力,其中一方還因此罹患精神疾病,夫妻漸漸無法溝通,最後對彼此都是冷漠處理,最後選擇分居。
分居6個月,法院認為這對夫妻已經沒有心力跟心思去補救破碎的關係,看起來也沒有恢復的可能性,所以就准許雙方離婚。
因此總結來說,「單純分居」並不是法院會直接判准離婚的理由,更重要的是下列的項目:
- 分居的主要原因
- 夫妻相處的狀況是不是已經達到別人都覺得無法挽回的地步
- 分居期間雙方的互動跟態度
- 參考分居時間(吵再兇,如果只分居10天也很難說服法官)
三、向法院訴請離婚的注意事項
真的想離婚了!但是提離婚對方不同意,困在婚姻關係中又覺得痛苦萬分,想採取行動,請法院判決離婚,那麼該如何訴請離婚呢?流程又得花多少時間跟金錢?
(一) 訴請離婚程序
要請司法裁決,當然就得跟著法院的規則走,家事案件向法院訴請離婚程序大致可以分下列這幾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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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 當事人需要撰寫離婚訴狀,向法院(住所地法院、共同居所地法院、起訴原因發生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並繳交訴訟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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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 訴訟程序前,法院會先進行「強制調解」,讓對方先進行協商,畢竟家庭的紛爭牽扯層面比較多且複雜,判決未必是最好的結果,因此如果能達成共識,和平落幕是最好的,但協商破局,就會直接進入判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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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庭: 開庭通常3至6次不等,除了讓雙方進行辯論攻防,法官也會請當事人提出證人、證物等清單或書狀資料來協助判決,如果其中牽涉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親權),則法院會安排家事調查官或社工進行訪視並繳交報告,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參考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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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 看完資料及決議後,法院判決書會寄給當事人,收到後必須確認法院判決內容,並決定是否要接受判決,如果不服,可以在20日內提出2審上訴。
(二) 訴請離婚時間多久?
上述提到的流程都需要人員作業時間,加上調解、出庭的次數不等,當事人需要蒐集證據,法院也需要安排訪視等,最後才能根據種種資料進行判決,這前前後後,大約需要1年至1年半的時間。
(三) 訴請離婚費用多少?
訴請離婚需要繳交「法院裁判費」,這種規費金額會根據不同審級而有所差異:
- 第1審離婚的起訴,需繳納新台幣3,000元
- 第2、3審的上訴費用,需繳納新台幣4,500元
- 如果是離婚加上酌定子女監護權(親權)訴訟,依法裁判費為新台幣4,000元
- 如果雙方繳交裁判費後有達成調解,可以請求法院退還3分之2裁判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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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 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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