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管束是什麼?保護管束定義4大重點一次看懂!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3-09-13 更新
保護管束是相當常出現在新聞報導裡的法律名詞,但你真的知道保護管束是什麼嗎?如果被判保護管束多久才會恢復自由?被判保護管束再犯其他不能犯的事情會發生什麼事?「管束 管收」又有什麼不一樣呢?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保護管束意思,或是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使用免費法律諮詢喔!
一、保護管束意思 看這裡!
(一) 保護管束是什麼?
「律師,請問保護管束是什麼意思?我要進監獄嗎?」
首先要說明的是,一般我們在新聞報導看到「醉女深夜街頭咆哮哭鬧 中市警帶回保護管束」,或是「派出所隨地便溺拒保護管束 男子竟張口狠咬警察」等使用保護管束的新聞標題都是錯誤用法。
保護管束是一種矯治犯罪行為人的法律手段。台灣刑法規定了兩種應對犯罪行為人的方式,分別是刑罰與保安處分。與刑罰以處罰犯罪行為人為目的不同,保安處分的目的是教育或矯治犯罪行為人並預防再犯,「保護管束」就是其中一種方式。
但其實依對象年紀不同,保護管束可以分為成人與少年(12至18歲)兩種類型。
前者是指依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著重在成人假釋或緩刑期間觀護人執行的監督與管理手段;後者則是指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簡稱少事法)的規定,由少年保護官負責執行的輔導教育措施。
要特別說明的是,保護管束在中華民國刑法底下是放在保安處分章節,在少年事件處理法底下則是放在保護處分。這兩個名詞的意義不同(簡單來說,因為少年相較於成年人有更多需要保護的必要),讀者們記得不要混用喔。
由於篇幅關係,本文會著重介紹少年保護管束。
(二) 保護處分與保護管束
少事法的立法宗旨為「宜教不宜罰」, 如果所犯罪名並不是太嚴重,法院會希望給予年輕人改過向善的機會。因此假設某個少年因為涉犯刑事相關案件最後被科以保護處分,依照少事法第42條規定包含訓誡 、安置輔導、保護管束與感化教育。以下將各項措施依控制力由小到大排序做介紹:
1.訓誡
- 定義
訓誡是指法官通知少年或法定代理人到場開庭,由法官當庭向少年說明他做錯什麼事情,這件錯事在法律上會產生什麼後果,並且訓斥及勉勵少年不要再犯(有點像小時候考試作弊被老師抓到就會被責備到放學)。
- 注意事項
對於少年實施訓誡的方式通常會搭配假日生活輔導,由少年法院將少年交付少年保護官、適當的個人或團體對少年進行輔導。
2.安置輔導
- 定義
由於少年進入特定設施(例如監所)容易有標籤化的疑慮,因此安置輔導是在考量應優先保護少年的未來發展,將少年安置在福利機構成長。
- 注意事項
如果少年在安置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可以將安置輔導升級成感化教育,剩下的保護處分期間就要進入感化處所進行感化教育。
3.保護管束
- 定義
由專人(通常是少年保護官)監督少年是不是有遵守法院指定的事項,輔導少年重新適應社會。
在執行期間透過與少年的頻繁接觸,除了可以注意少年平常的行動,也可以對於少年的教養、日常生活、身體健康、就業、環境改善予以輔導(簡單來說就是有個學校教官會不時對你的表現好不好囉嗦一下)。
- 注意事項
保護管束的實施方式通常會搭配勞動服務進行,進行的時間以3小時以上,50小時以下為限。
另外為了給少年重新開始的機會(不要讓前科影響到他的人生),受保護處分或受不付保護處分的裁定確定後,保存少年前科紀錄的機關或團體要將前科紀錄塗銷。
4.感化教育
- 定義
感化教育是這4種針對少年所實施的保護處分中拘束性最強的,透過將少年安置在少年輔育院內協助矯正少年的不良習性,並且培養少年應對未來的謀生能力。
- 注意事項
感化教育的執行期間不可以超過3年。如果執行期間超過6個月後認為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可以由少年保護官或感化教育的執行機關提出相關事證,向法院聲請免除或停止其執行。但須特別注意的是剩下應執行的期間要由法院裁定交付保護管束。
(三) 少年保護官在做什麼?
前面有提到,負責處理少年保護管束事件的專人叫作少年保護官。在民國89年10月29日少事法修法後,過往我們統稱少年觀護人的職位依工作內容不同可以分成下述兩類:
- 少年調查官調查與蒐集少年事件的相關資料。
- 少年保護官協助辦理保護處分以及少年法院對少年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所裁定的親職教育。
(四) 緩刑保護管束
大家是不是很常在新聞聽到緩刑與假釋這兩個名詞,卻不知道它們是什麼意思呢?
依少事法第82條的規定,少年在緩刑或假釋期中應付保護管束。簡單來說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受判決的刑罰;假釋則是指在符合一定條件下,受刑人雖然還 沒有服完刑但准許提前出獄。而少年犯不論是緩刑或是假釋期間,都會需要搭配實施保護管束。(我可以讓你不用被關或是早點離開,但必須要定期跟你的輔導教官報到並遵守該遵守的事情喔!)
(五) 保護管束驗尿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定,施用第1級或第2級毒品被裁定交付保護管束的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應定期或在警察認為有再次施用毒品的情況下,於指定時間到場驗尿。
二、保護管束多久才會結束?
依據少年事件處理法的規定,保護管束的執行期間不能超過3年或少年屆滿21歲。
另外如果受保護管束人執行超過6個月而且成效明顯,認為沒有繼續執行的必要或是有事實上的原因認為不再適合繼續執行,就可以向少年法院聲請停止執行保護管束。
三、保護管束再犯其他事項會怎麼處理?
依據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第13條,在保護管束期間,少年應遵守下列事項:
- 保持善良品性,不可以跟壞人(素行不良的人)來往。
- 服從少年法院及執行保護管束者的要求。
- 不可以對被害人、告訴人或告發人尋仇。
- 將身體健康、生活情況 及工作環境等情形定時告知執行保護管束者。
- 除非執行保護管束者同意,否則不可以離開受保護管束地7日以上。
- 如果要勞動服務,應依照執行保護管束者的命令,從事勞動服務。
- 其他經少年保護官指定的遵守事項。
如果少年在保護管束期間違反應遵守事項並且不服勸導達2次以上,只要少年法院認為有「就近查看」的必要,就可以裁定把少年留置在少年觀護所最長5天。
經過這樣的留置觀察後,如果少年還是一再違反應遵守事項(保護管束已經對他沒用),少年保護官可以向少年法院聲請不再進行保護管束,並且將保護處分的強度升級成感化教育,剩下的保護處分期間少年就要進入感化處所進行感化教育。
四、管束 管收有什麼不一樣嗎?
最後要跟各位讀者提醒的是,警察如果對於任何有害公共安全的行為人所做的必要處置在法律上叫管束(不是保護管束!),而所謂的管收則是為了讓義務人履行義務,所以拘束他的人身自由,雖然都有管字,但意義完全不一樣要特別注意喔!
以上是保護管束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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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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