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詢沒那麼可怕!釐清這7點助你輕鬆面對警局通知書! - 法律010
雷皓明律師
2023-09-13 更新
警局通知書絕對是會讓民眾收到時最不知所措的文書。「接到警察電話通知做筆錄,我是不是被告了?」「警察局通知書太遠,不去會發生什麼事嗎?」究竟無緣無故收到警察局通知書該怎麼處理?被告多久收到警局通知呢?如果是電話通知到案說明可以查詢嗎?本文就讓律師一次告訴你,或是有任何問題也歡迎使用免費法律諮詢喔!
目錄
一、無緣無故收到警察局通知書怎麼處理?
Q:「律師,我昨天接到警察通知要我去警察局做案件說明,這是詐騙嗎?」
首要說明的是,一般人如果接到自稱警察打來的電話,可能會以為是詐騙手法。但如果對方沒有叫你去ATM操作或是匯款,基本上都真的是警察要你去做警局做筆錄。
再來,其實法律並沒有禁止警察為了省紙省郵資用電話通知,因此如果今天是較輕微或沒有急迫性的案件,警察通知做筆錄的方式就有可能會用電話通知。
Q:「律師,那請問『傳票』跟『警察通知到案說明』一樣嗎?」
通常刑事案件的3大流程是這樣:
所謂的刑事案件,通常需要經過檢警機關偵辦後,再將案件移送地檢署,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確定起訴後,就是在法院上為訴訟上的攻防。
因此到案通知書是指警察找你去警局做案件說明的通知方式;而傳票則是檢察官找你去偵查庭做案件說明的通知方式,雖然都是案件說明,但是意義大不相同喔!
二、警詢是什麼?為什麼要找我問話?
Q:「律師,那想請問詢問訊問有什麼不一樣嗎?」
先有個概念,在講法律上被問話的對象通常會有3種人:證人、被告、犯罪嫌疑人。本段我們集中討論被告與犯罪嫌疑人的部分。
首先關於詢問這個名詞,我們來看看刑事訴訟法是怎麼用的: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
因此詢問是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犯罪情形以及蒐集犯罪證據的方法。
其中所稱的司法警察,便包含一般我們熟知的警察人員,而這些警察人員在調查犯罪情形有必要時,就可 以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前來詢問(也就是問話)。
而訊問的目的在偵查中是查明犯罪情形以及蒐集證據。在審判中除了調查犯罪情形以外,也是給被告辯解的機會,所以是刑事訴訟中非常重要的程序。
與接受詢問者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不同,訊問的對象是被告。而進行訊問的人,在偵查中是檢察官,在審判中則是法官。
三、警詢筆錄一定要到場嗎?
Q:「律師,那被警察通知要去做筆錄,就代表我是犯罪嫌疑人嗎?如果我不想去會發生什麼事嗎?」
被警察通知做筆錄(通常叫警詢筆錄),其實可以分成「犯罪嫌疑人」與「證人」2種狀況。
如果今天收到的是警察局證人通知書,依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司法警察為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得使用通知書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舉例來說車禍案件中的目擊證人,可能會在日後收到刑事警察大隊證人通知書,要你作為證人到警局說明那起車禍案件你看到什麼。
但如果今天是收到警局通知書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詢問要求,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可以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而且經合法通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還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
這2條規定乍看相同,但犯罪嫌疑人比證人多了「經合法通 知卻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可以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條規定。因此如果今天是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方通知,有正當理由可以改期,沒有正當理由不到場就可以找檢察官核發拘票(不是傳票喔!),簡單來說就是會直接用國家公權力叫你過來,非常嚴重喔!
Q:「律師,我最近想告人性侵,警詢筆錄證據能力強嗎?」
首先跟讀者說明,證據能力與證據力是2個不同且容易搞混的概念。
所謂的證據能力是指「某樣事物可不可以作為審理上的證據使用」,因此如果沒有證據能力,就不能在審理時拿出來作為證據;但如果是證據力,則是指「某樣證據有多少能力可以說服法官」,因此要先有證據能力,才會有證據力的存在。
正常情況下,警詢筆錄有證據能力(除非警察一邊揍你一邊拿豬排飯給你威逼利誘),但如果要談到警詢筆錄的證據力,依大法官解釋第789號的說明,法院不得以被害人的警詢陳述為被告有罪判決的唯一或主要證據,應該要有其他補強證據,以支持警詢陳述所涉犯罪事實的真實性。
因此如果要指涉被告有罪,在法院上就必須要拿出除警詢筆錄以外的證據。
Q:「律師,那想請問有警詢筆錄範本可以參考嗎?」
如果想要知道警詢通常會問什麼,直接Google搜尋「警詢筆錄範本」就可以找到相當多可以參考的資訊。
四、做筆錄家人陪同有什麼條件?不是血親也可以嗎?
Q:「律師,去警察局做筆錄家人可以陪同嗎?」
我們可以直接來看刑事訴訟法第248-1條第1項怎麼說:
被害人於偵查中受訊問或詢問時,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家長、家屬、醫師、心理師、輔導人員、社工人員或其信賴之人,經被害人同意後,得陪同在場,並得陳述意見。
由此可知,做筆錄家屬陪同是沒問題的,除了家人以外,如當事人有需要,還可以找醫師、心理師等專家(律師當然也可以),以及血親以外但關係較為緊密的「信賴之人」陪同,包含伴侶、閨密、褓姆等。
不過即便是家屬也有不能參與筆錄的狀況,在同法條第2項特別載明「前項規定,於得陪同在場之人為被告,或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認其在場,有礙偵查程序之進行時,不適用之」。
這表示,若陪同者剛好是被告,例如做車禍筆錄家人陪同,但對方剛好是這起車禍的被告(肇事者),或在做筆錄期間透過言語或行動不正當地妨礙偵查程序進行時,就可能會被請離場。
若當事人是以被告身分做筆錄,目前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提到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辯護人,得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訊問該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時在場,並得陳述意見」,只有律師(辯護人)可以陪同,那麼為了警詢筆錄順利及後續辯護,真的會建議找律師陪同。
其實大部分民眾在警詢時,除了家人,最常尋求協助的對象就是律師了!當然很多人也疑惑,律師在場到底有什麼作用?提醒各位,因為每起案件的性質不同,因此警詢的過程會問許多案件的細節事項。如果不確定被當成犯罪嫌疑人被警察詢問時,什麼能說什麼不能說,最好 的方式還是會建議要先找律師協助,或是點選最下方的免費法律諮詢,我們的專業團隊會根據你的狀況給予最適合的協助喔!
五、警局陪偵找律師有什麼幫助?
Q:「誰可以幫我找律師?」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除了當事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或請警方協助以外,其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等,也可以主動幫忙找律師。
Q:「請問找律師陪同做筆錄時,律師可以幫我回答嗎?」
警詢筆錄的製作是在跟被通知人確認案件事實的發生始末,因此律師無法代為回答,僅能監督警察程序一切合法、沒有不法取供或刻意誘導的情形。
Q:「那這樣警詢時請律師陪同偵訊有什麼好處?」
雖然沒有辦法替你向警方陳述,但請律師陪偵可以在過程中幫你這些忙:
- 筆錄前先提供一點法律上的建議
- 告知或提醒當事人所擁有的權益有哪些
- 筆錄過程中可對警方不妥當的訊問提出異議
- 讓當事人安心,確保是基於自己的意願完成陳述
- 幫忙確認筆錄內容是否為當事人真正想要表達的意思
因此,即便律師陪同偵訊時只能站在旁邊,但對於首次作為犯罪嫌疑人被警詢的一般人來說,陪伴你度過警詢的律師會是支持你的最佳後盾。同時如果不幸日後被起訴,參與過警詢階段的律師會因為更瞭解案件始末,更好給予訴訟上的建議喔!
六、警詢陪偵費用 怎麼算?
警詢時請律師陪同偵訊費用通常都以時薪計費,以台北行情來說,每小時大約介於6,000元~10,000元不等,其中律師的知名度、所在地區、出勤早晚、案情複雜程度等都可能是影響報價的因素。
除了以小時計費的算法之外,也有律所或律師會提供包含整個偵查程序、後續出庭的全套性方案,服務內容不僅有警局陪偵,可能還包括律師諮詢、文件處理、開庭或聯繫等其他事項,金額會依據不同服務內容有所調整,總計費用大約落在60,000元~150,000元不等的區間。
以我主持的律所來說,請律師陪同做筆錄費用有以下方案,提供給大家參考:
方案 | 費用 | 服務項目 |
---|---|---|
陪同警詢/陪同偵訊 | 6,000元/小時(低消12,000元)視個案複雜度,以現場報價為主 | 出席警詢程序或偵查庭+與警察或檢察官聯繫 |
陪同警詢+偵訊/偵查中的告訴代理(包審制) | 60,000元~80,000元,視個案複雜度,以現場報價為主 | 出席警詢程序或偵查庭+律師諮詢+團隊撰寫法律文書+機關送達代收與聯繫服務 |
因為筆錄時間漫長,往往不會只有1小時,因此對於後續程序也需要律師協助的民眾來說,全套性方案會是更划算的選擇,建議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狀況進行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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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被告多久收到警局通知呢?
Q:「律師,那想請問被告多久會收到警局通知書呢?」
相信聰明的讀者已經發現,正常情況會是「先收到警察局通知書」後「才會知道自己被告」,而不是「先知道自己被告」後「才收到警局通知書」。
再來,如果已經很篤定自己會被告,收到警局通知的時間仍要看告你的人什麼時候去警局報案,以及警察受理案件後的處理程序,時間長短很難一概而論。
但比起什麼時候才會收到通知書,筆者更希望大家注意如果不幸收到通知書後,一定要注意案由那欄說你因為什麼案件被通知。有可能是收到警察局通知書詐欺案件認為你是犯罪嫌疑人,或是警察局通知書做妨害名譽的案件說明,會由於案件性質而有不同的律師協助方式喔!
八、電話通知到案說明可以查詢嗎?
Q:「律師,想請問有到案通知書查詢服務嗎?如果是電話通知到案,是不是就沒辦法做警察局通知書查詢?」
其實現在網路上並沒有所謂的警局通知書查詢服務,因此收到通知書後記得要妥善保存,或是如果用電話通知也要紀錄好到案時間以及應到哪間警局做筆錄,才不會讓自己在法律上的權益偷偷溜掉喔!
Q:「律師,那如果警察局通知書太遠我該怎麼處理呢?」
有時可能會發生人在北部,卻收到南部警局通知書,要求刑案被告到南部去做筆錄的情況。筆者此時會建議比起直接不去,可以先用電話和員警溝通,請對方協助把案件移轉到被告戶籍地的地檢署,也就是讓被告可以在北部的警局做筆錄,未來也可以在北部開庭。
如果員警沒有協助,筆者仍會建議當事人去做筆錄,但可以在筆錄中記明「聲請移轉管轄」到被告的戶籍地處理,才可以避免如果之後要開庭還得再搭高鐵下去,傷財又傷身。
以上是警詢與警局通知書的相關資訊,如果您喜歡我們的文章,歡迎您分享!有任何相關問題也歡迎點擊下方或右側按鈕立即進行免費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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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律師
民國100年考取律師資格後,在臺灣、北京、上海、新加坡及香港從事法律實務工作,主要處理公司組織架構、勞僱關係及仲裁程序,執業以來經手超過百間上市、未上市公司之相關爭議。訴訟方面擅長處理家事及繼承案件,自107年獨立創設喆律法律事務所迄今,已辦理超過500件上述類型案件,成功協助當事人爭取法律上應有的權益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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